明年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
从2002年春季入学起,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收费执行新的规定。届时,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的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而且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义务教育阶段 对于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其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管理形式,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物价、财政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审批。收费项目明确为学费、代办费,有寄宿的学校可以向入住学生收取住宿费。具体规定如下: ●学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最高收费标准。现行最高收费标准暂定为:小学最高收费标准为4000元/学生·学年;初中最高收费标准为6000元/学生·学年。 小学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中学学费收费标准由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代办费收费标准:据实收费、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只能对实际发生该项开支的学生个人收龋小学、中学的代办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寄宿费:按实际成本收龋 非义务教育阶段 对于社会办学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前教育(托儿所、幼儿园)、高中、中等(含技工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其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形式,由教育机构按照每位学生人均培养成本和办学实际自主制定,但必须执行报备和公示制度。 除已报备和公示的收费外,入学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报备制度是指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自主确定的收费标准必须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高等学校还必须报省物价、财政和教育(技工学校同时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学龄前教育的收费项目明确为: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 ●高中、中等和高等教育收费明确为:学费、住宿费、代办费。 对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不实行报备或不按报备的收费标准执行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的、未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均按乱收费论处,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摘自: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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