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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外商在我市投资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除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交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1、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外商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第六年到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50%。经批准,上述企业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2、经认定属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第1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在减免税期满后企业所得税率按15%征收,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收取。 3、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或增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或经省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增资后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实际到资完成后,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确认后,从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分年度予以返还。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除可享受原有的优惠待遇外,在保持增资前利润水平前提下,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其增资的部分(指能分开核算部份)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部门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 5、凡进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外汇能自求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内销不受限制。 6、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中方投资者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其房产契税。 7、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可享受优惠的地价,地价标准按当地当年的一般水平取下限;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其土地使用费(含土地开发成本)可按下限收取。对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的,其他价可酌情给予更大的优惠。 8、外商投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不含土地开发成本部分)。 外商投资农、林、牧、副、渔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享受《福建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1、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第六年到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50%。 2、外商投资农业部门开发项目,内销产品的增值税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财政部门返还40%。 3、经认定属高新技术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采取租地的办法,经批准可免交土地各项税费。 4、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土地使用费可按营业额的3~5%收取,利用荒山、荒滩、荒地投资开发的,可在此基础上再予以优惠。 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优惠规定均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外商投资兴办港口、码头、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交通、能源建设,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其企业所得税率经批准减按15%征收。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项目完成20%投资额后、经批准,允许兴办配套的船队、车队、仓储、装卸、包装等业务以及旅游、房地产、船务等第三产业。 3、外商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不包括兼营项目),协议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期较长的,经申请批准,可利用外方投资者的销售渠道,组织不属于国家统一经营、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 4、外商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各项税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利用荒山、荒滩、荒地投资开发的,可在此基础上再予以优惠。 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优惠规定均适用于基础设施。 经省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发片土地开发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 1、投资经营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和税率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开发企业,从获得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开发企业综合开发经营区内基础设施、标准厂房的,其企业所得税可综合统一计征。 2、成片开发区按规划自行配套教育设施的,其所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属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所属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3、在城市规划区域外的成片土地开发区,区外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其由地方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所属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附加费属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所属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鼓励外商投资旅游支柱产业,外商在省、市批准的旅游度假区内经批准可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允许其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可在旅游度假区内投资建设别墅、度假村及配套服务项目。外商投资旅游产业生产性企业,除享受《福建省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兴建普通住宅等项目,其缴纳的房产契税按计税总额的50%计征。 鼓励外商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在我市已投资3个企业且实际到公司。经企业申请,税务机构批准,外商投资性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返还50%。 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外商在我市兴办信息、咨询、交通运输、仓储、医疗检测等服务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返还50%。 外商投资我市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其头两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3年至第5年返还50%。 外商来我市清科技工业区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已赋予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外高在我市实际投资每50万美元,投资者可为亲友办理一名城市常住户口,收取的城市增容费按当地标准的80%收取,但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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