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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6日,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安对被告人肖贤通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3月间,罪犯肖贤通与被害人黄月华相识后不久同居。2003年8月间,因被害人黄月华提出要与肖贤通分手,肖贤通便怀恨在心,于8月31日13时许,将被害人黄月华骗至永安市晏公路其租住房内,趁黄月华不备持刀捅刺其颈部,并用衣物捂住黄月华致其死亡。三明中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肖贤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肖贤通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肖贤通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执行死刑。宣判后,被告人肖贤通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王 军 杨丽珍)
稿件来源: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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