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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员擅写"拒收" 速递公司被判赔

福建之窗   www.fujian-window.com   2008-05-15



  N本报记者 阮友直 通讯员 黄冠颖 吴雨航

  本报讯 福州一家速递公司速递员发送拆迁安置通告时,没把邮件交给拆迁户,就擅自在邮件上写“拒收”,引发了一场拆迁安置纠纷。日前,福州姚某某等8位拆迁户以邮政侵权为由,把速递公司及鼓楼区房屋拆迁工程处告上法院。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由拆迁引起的邮政侵权案。

  姚某某等诉称,鼓楼区房屋拆迁工程处单方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他们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串通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在没将评估结果送达的情况下,私自在速递送达凭证上写上“拒收”两个字,制造了他们“拒收”的假象。今年1月,姚某某等人接到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通知后,才知道这事。

  姚某某等人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他们的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他们为调查该事支出的误工费和交通费。

  对此,速递公司辩称,工作人员写上“拒收”二字,代表他们公司“拒收”房屋拆迁工程处的快件,并非表示姚某某等8人拒收快件,房屋拆迁工程处断章取义,造成的误会与他们公司无关。

  鼓楼区房屋拆迁工程处则辩称,如果速递公司拒收材料,那么要退还相关物件和速递款,但速递公司没有退还相关钱物。此外,他们提供的姚某某等人的地址都是正确的,速递公司不可能送不到。速递公司的辩解完全是为了推卸责任,速递公司应该承担导致原告没有收到邮件的后果。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按邮件速递的常理,速递公司在快递件上所注“拒收”就是指收件人拒绝签收快递邮件,而不是速递公司拒绝接受寄件人委托,而且速递公司也没有退回速递款。因此,速递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由此,法院认定速递公司侵犯了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应赔偿拆迁户为澄清此事而支出的交通费430元及误工费1425元。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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