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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6名贩卖男孩的人贩子在沙县法院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添某、何某、邓某、钟某、彭某、姜某都是沙县农民,他们衣食无忧,却财迷心窍,和云南、四川等地人贩子勾结共同贩卖男 孩。2002年9月至2003年8月一年内,添某分别伙同其他五人联系买主,在沙县高桥镇新坡村、沙县城关、大田县济阳乡等处,将云南、四川人贩子(尚未归案)带来的8名男婴、男童贩卖出手,每名男婴、男童的贩卖价格从人民币1.1万元至1.5万元不等,其中何某参与共同贩卖男婴3名,邓某参与共同贩卖男婴2名,钟某、彭某、姜某分别参与共同贩卖男婴1名。这些被贩卖的男孩最小的刚出生20多天,最大的也只有六岁。至本案审理时,这8名从其他省份被贩卖到沙县、大田等地农户家中的男孩仍无一寻找到其亲生父母。 沙县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添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钟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 岳 谢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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