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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下午,城厢区东海镇蔡亭村元头一位姓蔡的村民给本报打来新闻热线2698152,称他家的一个11岁男孩在隔壁村一个游泳池洗澡溺水身亡,他们向对方讨说法却得不到满意答复。
接到热线后,记者随即来到了蔡亭村元头了解情况。死者家属坐在家门口的石头上,黯然神伤,欲哭无泪。死者的父亲蔡开添说,8月1日上午,11岁的儿子蔡源与本村的3个伙伴结伴到隔壁西黄村一个游泳池游泳,蔡源进入没有任何标志的深水区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他说,西黄村的游泳池没有警示标志,而且进入深水区的栏杠也被破坏,没有起到防护的作用。他们村应该对此事造成的后果负责。
在死者家属的带路下,记者来到了西黄村那个所谓的“游泳池”。在现场,死者的父母亲再一次失声痛哭。附近清洋寺的几个尼姑说,这个游泳池从建造到投入使用已经有三四年了,四周的村民都来这里洗澡,也没有出过什么事,这一次却发生了意外。孩子失事主要是因为那防护栏遭破坏了,如果有防护栏的话,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
记者在现场认真查看,没找到任何警示标志。
8月4日,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西黄村党支部书记。这位姓沈的村支书认为,死者是“属于正常死亡”,而且那个人造池不是游泳池,是用于灌溉农田的,此事派出所已经到村里作过调查了。
就双方所持的观点,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乘波认为,无论是游泳池还是用于灌溉农田的池塘,都不是事件的焦点。认定责任的两大条件:第一、无论是池塘,还是游泳池,前提它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要确定;第二、它旁边应树立危险警示标志,如果没有,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王乘波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个人造池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拒绝赔偿,死者家属可以依法对其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他还说,该事件中,孩子的监护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因为监护人对孩子疏于管理。
本报记者 吴伟锋 见习记者 黄春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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