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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因酒精中毒死亡 家属状告酒友


福建之窗   www.fujian-window.com   2008-07-11



  宁化男子阿桂(化名)和老乡阿松(化名)喝酒,因酒精中毒死亡,他父亲以酒友照顾不周为由,将阿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丧葬费等94027元。昨日,记者从厦门湖里区法院获悉,此案已正式立案,近期将开庭审理。

一觉醒来酒友暴亡

  阿桂,宁化县水茜乡沿溪村人,今年27岁。他和20岁的阿松既是同村又是邻居,两人从小一起长大,亲如兄弟。今年初,在厦门某电器公司当车间主任的阿荣(阿桂的弟弟),把远在广东打工的阿桂和阿松介绍进公司。阿桂上晚班,阿松上白班,还合租在一起。

  今年6月13日上午,阿桂应阿松之邀,在暂住处喝酒。据阿松父亲介绍,阿桂一人喝下白酒大瓶2瓶、小瓶5瓶,两人喝完躺在同一张床上睡着了。13日晚上,阿松睡醒了,叫阿桂起床一起去吃饭时,才发现阿桂已经醉死了(当晚9时30分阿松向公安部门报案)。17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侦大队,出具阿桂死亡证明书,阿桂系酒精中毒致死。

  事后,阿桂父亲认为,当晚阿松邀阿桂喝酒,在阿桂不胜酒力的情况下,阿松未尽劝解义务保护他,以致阿桂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阿桂死后,阿松亦未做任何赔偿,经交涉未果,他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松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办理事故支出等840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合计94027元。

  阿松父亲则认为,阿桂是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自己喝多致死,跟阿松没有关系。

四种情形酒友担责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副教授认为,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为法律所禁止,一般也不宜界定为侵权行为。

  黄健雄副教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之下酒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故意要挟、刺激对方喝酒,甚至用肢体暴力强行灌酒等行为;二是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不适合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又未及时将其送至医院对其进行救济等;三是未对醉酒者尽到合理照料义务,例如明知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导致身体受损甚至死亡;四是明知醉酒者要酒后驾车,仍未加以劝阻,导致其出车祸等。 (记者 江荣义 实习生 林洁虹 通讯员 姚亮)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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