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 国 境 内 外 的 公 司 、 企 业 、 其 它 经 济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可 以 在 保 税 区 内 设 立 加 工 型 企 业 , 投 资 总 额 3OOO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生 产 性 项 目 按 福 州 保 税 区 “项 目 登 记 制” 办 法 办 理 手 续 即 可 。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一 般 不 受 行 业 管 理 限 制。
2 、 境 外 投 资 者 在 保 税 区 设 立 生 产 性 企 业 , 其 产 品 销 售 不 设 置 内 外 销 比 例。
3 、 企 业 进 口 自 用 的 生 产 设 备 、 建 筑 材 料 及 合 理 数 量 的 办 公 用 品 免 征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4 、 企 业 为 生 产 出 口 产 品 而 进 口 所 需 的 原 材 料 、 零 部 件 免 征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5 、 企 业 采 用 进 口 料 件 加 工 的 产 品 在 售 往 国 内 市 场 时 , 按 其 进 口 料 件 的 价 值 ( 正 常 到 岸 价 ) 缴 纳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在 保 税 区 内 加 工 增 值 部 分 不 计 征 进 口 税 。
6 、 企 业 进 口 用 于 加 工 所 需 的 原 材 料 、 零 部 件 不 收 保 证 金 、 不 需 实 行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制 度 。
7 、 企 业 开 展 保 税 加 工 业 务 , 可 以 采 用 区 内 自 行 加 工 、 委 托 区 内 企 业 加 工 、 委 托 区 外 企 业 加 工 、 接 受 区 外 企 业 委 托 加 工 等 形 式 。
8 、 保 税 区 内 资 企 业 从 事 出 口 加 工 业 务 , 比 照 享 受 国 家 给 予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
9 、 企 业 可 以 从 非 保 税 区 采 购 原 料 和 零 部 件 , 加 工 增 值 后 直 接 出 口 。
10 、 经 营 期 在 10 年 以 上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按 15 %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享 受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所 得 税 “ 免 二 减 三 ” 的 待 遇 。
11 、 企 业 从 事 保 税 性 质 加 工 , 免 征 加 工 环 节 增 值 税 。
12 、 加 工 型 企 业 可 以 兼 营 国 际 贸 易 、 保 税 仓 储 、 商 品 展 示 以 及 其 他 为 区 内 生 产 、 生 活 服 务 的 业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