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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教育 1950年,福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加强党内纪律教育,使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纪,执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以保证全党的统一与集中。1955年省委监察委员会对党纪教育工作作了更具体要求,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应经常通过检查处理案件和公布典型案件,对所属党员进行遵守《党章》、党纪,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教育。各级纪检机关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联系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党风党纪教育。1958年12月,省委监委为了总结各地教育经验,与各地(市)监委、省直机关监委、莆田县监委共同举办了10个展览馆,展出连环画、图表3200多幅。据统计,全省65个县(市)有59个县(市)监委和95个基层党委、党支部办了展览,参加受教育的党员干部和群众达46万多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风党纪建设的任务愈加突出和繁重。1980年,省委发出《关于加强党员教育的通知》,各级纪委按照省委的通知要求,配合宣传、组织、党校等部门和单位举办以《党章》、《准则》为基本教材的短训班轮训党员,受教育面达80%以上。在实际工作中,省委纪委还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典型案例,发表评论和文章。仅1982年,省委纪委先后在《福建日报》上公布了20人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案例。1982~1983年,省委纪委根据各地查处的各种类型经济案例,发出通报20期。 党的十二大把党纪教育作为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正式写进了《党章》。在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工作中,1985年6月,全国端正党风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北京召开。福建省派人参加会议的有省纪委、邵武市委、长乐县委和厦门卷烟厂、福州铅笔厂党委共6人。长乐县委在大会上作了端正党风工作经验的发言。同年10月,省纪委在福州召开全省端正党风经验交流会,会上表彰了党风工作抓得好的97个单位,有13个单位在会上交流了党风工作经验。 党的十三大以后,中央纪委明确党纪教育作为纪律检查机关的四项职能(保护、惩处、监督、教育)之一,极大地促进了全省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开展。1987年,各级纪委围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的教育内容,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开展《党章》、《准则》再学习、再教育。在这次教育活动中,全省9个地市和省直机关建立了教育试点单位30个,有50543名党员参加试点学习。1988年,组织全省党员干部学习中央纪委颁布的条例、规定。全省先后两次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等5个条例手册共50多万册。通过举办条例学习班、培训班培训骨干10万多人,党员受教育面达90%以上。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省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也不断加强。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设立了宣传教育室,负责全省党员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据统计,1993~1997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大型教育活动11项(次),受教育者达300多万人(次);编印宣传教育资料5种20多万册;组织播放反腐倡廉教育片16.25万场(次),观看人数达837.8万人(次)。1998年1月至4月,由省纪委监察厅主办、地市纪委监察局和省直纪工委协办的《福建省反腐倡廉教育展览》,在全省进行巡回展出,观展人数达12万多人,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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