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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间,福建省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极不平坦的发展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各级政法机关紧紧围绕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民主建政等社会改革运动,积极开展政法工作,顺利地保卫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一伙实行“砸烂公检法”,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粉碎“四人帮”后,各级政法机关相继恢复重建,并在中共福建省委的直接领导下,依法清查、纠正和平反了一大批冤假错案,进一步巩固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特别是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全省法制建设蓬勃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地方立法成绩斐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福建省立法工作得到逐步加强,立法数量逐年增多,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社会各个方面,基本形成了与国家宪法、法律相配套、具有福建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至1998年,全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269件,出台政府规章553件以及数千件规范性文件,立法数量跃居全国前列,为福建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维护稳定工作成效明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近些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维护稳定工作。1995年8月,省委建立了社会稳定分析会制度,每半年研究一次稳定形势,协调解决稳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至1998年底,省委召开了7次社会稳定分析会。在省委的带领下,各地市、县区普遍建立了稳定分析会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强化了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政法机关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首要任务,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深入开展隐蔽战线斗争,有效粉碎了敌对势力渗透破坏的图谋,确保了全省社会政治稳定。 “严打”斗争战果累累。针对各个时期刑事犯罪的特点,各级政法机关始终保持主动进攻态势,在强化日常办案的同时,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和集中整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了各个时期突出的犯罪活动。1979年至1998年,全省共破获刑事犯罪案件74万多起,其中大案35万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9万多人,逮捕24万多人,判处刑罚近10万人。与此同时,政法战线还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主力军作用,严厉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979年至1998年,全省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2.7万多件,查办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亿多元,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展顺利。1985年8月,省委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成立。1991年4月,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启动。1995年3月,《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颁布施行,综治工作开始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发展新阶段。至1998年底,制定实施了两个五年综治规划以及综治领导责任制,推动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各县区、各基层的落实;有1218个治安不好的重点村、11585个重点地区和单位、6000个重点路段以及有关高等院校及其周边地区,实施了重点整治,基本改变了这些地方的治安面貌;全省已建、在建的文明安全片区11560个,其中城镇2843个、农村8717个,社会整体安全防范功能大大增强。认真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1996年至1998年,全省刑释解教人员3万人,安置率达70%,转好率为8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7%以内。 普法教育深入人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间,全省认真实施三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大大增强了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越来越多的干部群众知法懂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至1998年底,全省各地市、县区普遍举办了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并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法律知识。全省100%的地市、84%的县区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66%的村居开展了依法治村活动,乡镇、街道、工厂、学校等广大基层单位也广泛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初步形成了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以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以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的格局,涌现出厦门、三明等依法治理全国先进典型。 政法队伍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各级政法机关坚持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政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公正文明执法为核心,通过每年抓一二个专项活动,不断推进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社会形象有了明显改观。至1998年底,全省公检法干警45257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6.4%,共产党员占64.1%。绝大多数干警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不怕流血牺牲,涌现出被国务院授予“人民的110”荣誉称号的漳州公安局巡警支队直属大队、全国“十佳民警”陈善珉、一级英模陈煌等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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