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简介 福建之窗简介 热线联络 福建导航 | |
|
|
|
|
立法工作 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自1979年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212项(其中省人大常委会立法175项,批准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37项)。地方立法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与进步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回顾20年的地方立法工作,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①加快立法步伐,保证立法质量 1979年至1992年是福建省五、六、七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年。期间,共立法98项。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的5年间,立法103项,加上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个工作年,即1998年的立法11项,共立法114项,比前3届立法总数多16项。同时,立法质量逐年提高,有30项立法项目在全国属于率先立法。有相当一些法规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如1987年制定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不仅走在全国前列,而且不少内容和实践经验被国家立法所采纳。 ②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20年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福建省经纪人条例》、《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福州保税区条例》等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和促进经济特区发展的经济法规72项,占立法总数的63%。在加快立法步伐和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突出经济立法,使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地方立法工作基本适应了本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③结合福建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体现地方立法的特色就是要突出反映福建省既是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又是台胞、侨胞最多的省份之一的省情,就是要立足福建省,认真研究福建在发展社会各项事业,特别是福建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方面亟需运用地方性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的有关问题,制定符合福建实际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除结合省情抓好经济立法外,还根据海峡两岸关系不断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著名侨乡这一特点,先后制定了涉台法规7项和涉侨法规5项,为发展两岸关系,鼓励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来闽投资起到重要作用。其中1994年制定的《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赋予台湾同胞享有一定优惠待遇,鼓励台湾同胞的民间直接通航,为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投资经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④制定依法治省决议,切实贯彻依法治国方略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在广泛征求全省各界意见基础上,作出了《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决议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还批准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对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推动全省范围内的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活动的深入开展,将起到促进作用。 ⑤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各项事业的进步 稳定的政治环境,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条件。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重点抓好经济立法,涉台、涉侨立法的同时,先后制定了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和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的法规,用立法来保障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政权组织的建设;还制定了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法规,在营造良好的文化教育环境,保持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方针,促进福建省早日实现现代化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 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四年多来,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为依据,从厦门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解放思想,积极探索,突出特色,立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已经制定了49件法规。 一是根据特区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以经济建设为重点的立法。在已制定的49件法规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规25件,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价格条例和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保障改革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是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城市的目标,加强有关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如城市规划条例、环境保护条例和禁止赌博条例等。这些法规的制定,一方面为本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城市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为本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优秀旅游城市,构筑跨世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大厦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是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主要是:制定了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常委会议事规则,促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同时,根据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四项职权,先后制定了制定法规规定、执法检查监督规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和人事任免办法,不仅保障常委会对四项职权的有效行使,而且促使常委会各项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