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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人民法院工作逐步开展起来。50年代初,法院隶属于政府,主要围绕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民主建政等社会改革运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1954年9月,国家公布实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体制改为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构由省、县两级法院改设高级、中级和基层三级法院,审判工作由主要配合群众运动,向依照法定程序制度办案过渡。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各级法院遭到严重破坏,直至1972年10月起,法院机构设置才逐渐得以恢复。1950年~1978年,全省共审结刑事案件36.9万多件,民事案件34.5万多件。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进步伐,福建人民法院工作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日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① 全面完成审判工作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艰巨任务。1979年~1987年上半年,各级法院在深入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审判工作罪行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改判纠正了2.35万件“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冤假错案和建国以来人民法院判处的其他冤错案件,并做好善后工作。②办案数量剧增。1979年~1998年,全省审结各类案件11.5万多件,平均每年审结5.75万件,年递增率达13.25%。20年来,各级法院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9.97万多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2万多人,促进廉政建设,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依法审理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95.45万多件,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正义;依法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件39.87万多件,维护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③审判领域大大拓展。从改革开放初期一般仅有刑事、民事两大类审判业务逐步发展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告诉申诉、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林业和执行等多种门类。同时,各级法院还逐步制定、修改和完善了涉及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了审判方式改革等项措施,使法院工作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④队伍建设取得长足进步。至1998年底,全省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达7804人,比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增长2.17倍。其中共产党员占64.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79.3%。⑤ 物质装备得到明显改善。至1998年底,全省建成审判法庭308个,总建筑面积达39811平方米;配备专用囚车、业务车、公务车985辆;实现点对点三级电脑通讯;建成以省法院为中心的广域网;配备各种型号计算机1100台;全面开通省、地市法院电话专线二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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