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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于1955年4月1日成立,1959年被撤销并入省高级人民法院。1980年3月1日省司法厅恢复重建。下辖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司法学校、福建法制报社、省公证处、三个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及归口管理的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员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等16个单位。全省9个地(市)、82个县(市、区)设置了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紧紧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普法依法治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职能作用,确保全省社会政治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建设也得到了显著进步。 ①监狱劳教工作成绩显著。全省监狱、劳教所布局趋于合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所工作取得新进展。监所持续实现安全稳定,几年来,罪犯、劳教人员的脱逃率、狱(所)内重大案件发案率和非正常死亡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首创的中华曙光职业学校,集矫治罪犯恶习和培训职业技能于一体,已培训结业5000多名学员。全省监狱、劳教工作财政保障措施得到较好落实,为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提供较好的条件。 ②普法依法治理全面展开。经过“一五”、“二五”和正在进行的“三五”普法,全省人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增强。领导干部学法已形成制度。1998年全省共举办县处级以上干部法制讲座358期,近3万人次参加了学习。省司法厅切实履行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努力当好省委省政府的参谋助手。全省各地普遍建立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省地、市,县、市、区,乡镇、村居和一部分企业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三明市三元区、厦门市湖里区、福清市等被评为全国学法用法依法治县先进典型。 ③ 法律服务向纵深发展。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246家,执业律师2267人;公证处94家,注册公证员345名;基层法律服务所1040家,基层法律服务人员3421名。1998年,担任法律顾问2.03万家,办理各类案件8.43万件,代写法律文书6.6万份;办理各类公证29万件,省公证员协会向台湾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1.06万件,收到台湾海基会寄来公证书副本6370件。省厅和福州、厦门、泉州、宁德已先后建立法律援助中心;以“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为服务宗旨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开设工作已全面展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快捷、及时、方便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④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全省达到规范化标准的调委会1.27万个,占总数78%,调解人员达26万名。仅1998年,全省基层调解组织就调解民间纠纷16.7万件,调解成功率93.8%,防止非正常死亡1087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883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⑤安置帮教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全省有77个县(市、区)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普遍成立安置帮教工作站,形成以基层调委会为主体、调解人员为骨干的工作网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 ⑥法学教育、法学研究迈开新步伐。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司法学校、省警官学校和厅电大函授站的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在校生近4000人。以法律专业证书为主渠道的干训工作取得较大成绩,在学干警达1400多人。省厅主办的律师函授辅导总站顺利开考律师专业本科,本专科学员近5000名,位居全国第五。广大法律、法学工作者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的起草、论证和司法、执法实践活动,为依法治省提供依据。 ⑦司法行政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全省司法行政队伍从最初的900余人发展壮大为1.32万余人。全系统开展争创“十岗百优”活动,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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