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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环境卫生工作由人民政府公安局管理。1953年~1979年间,环境卫生工作转为卫生部门管理,各地环境卫生机构逐步形成,并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每年在春、夏、秋或节假日,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居民,开展卫生大扫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环境卫生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1980年,环境卫生工作划归建设部门统一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省各市、县进一步加强了对环卫工作的领导,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城市环境卫生面貌焕然一新。厦门市、三明市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福州、永安、龙岩、邵武市被评为全国卫生城市,石狮、泉州、晋江、武夷山、福安、建瓯市先后荣获省级卫生城市光荣称号。
  ②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取得突破性进展。垃圾无害化处理从无到有,建成了福州市红庙岭、漳州市九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厦门市寨后、三明市长埔垄、永安市仙峰岭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南平市垃圾高温堆肥场等。
  ③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明显改善。大部分城市编制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城市公共厕所由1980年427座增加到1998年1317座,并且公共厕所的档次、卫生条件有很大改善。1998年已建有集装箱转运站145座,使垃圾转运从露天人工作业转向密封机械作业。
  ④环卫作业机械化程度有较大提高。环卫专用车辆由1980年111辆增加到1998年984辆,每万人拥有2.47辆。环卫工作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由1980年的5.6%提高到1998年的72%。道路机械清扫车、后压缩垃圾收集车的使用,有效地缓解了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
  ⑤环卫管理法规基本配套。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第一部环卫管理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年省人大颁布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厦门市也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同时还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形成了国家、省、地、市上下衔接,较配套完整的法规体系,为依法治脏提供了有力依据。
  ⑥环卫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环卫工人地位明显提高。全省城市环卫工人的清扫面积和垃圾清运量分别从1980年的274万M2、43万吨/年增加到1998年的3484.6万M2、219万吨/年,环卫队伍也由1980年的3155人增加到1998年的1.39万人。各级政府领导十分关心环卫工人,1996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决定将每年10月26日定为福建省环卫工人节,并采取多种措施解决环卫工人福利待遇、住房、子女上学、农转非等问题,提高环卫工人的社会地位,极大地调动了环卫工人的积极性,增强了环卫工人的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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