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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 福建省自古以来就有重文兴教、育才兴邦之风,曾有“文献名邦”之美誉。但在国民党政权全面崩溃前夕,福建全省教育园地一派荒芜衰败景象。1994年,全省文盲、半文盲占总人口的80%,学龄儿童入学率仅有16.3%,山区教育更加落后,有的县连一所公办初中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省教育系统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到1965年,全省有高等院校10所,在校学生1.52万人;中等学校(含各类中等学校)1541所,在校学生35.3万人;小学3.46万所,在校学生290.11万人;在推广普通话、扫盲、高考等方面也积累了不少可贵的经验。 “文化大革命”10年(1966~1976年),福建教育事业惨遭破坏,大批的各级各类学校被撤销,教职工下放农村劳动,教学设备遭到严重破坏。 “文化大革命”以后,福建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经过拨乱反正,很快得到了恢复。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逐步得到落实。1982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三届五次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强调要用极大的热情,采取有力措施,抓教育工作,抓智力投资,抓人才培养,明确提出“智力投资的增长率应略高于经济发展的增长率”。此后,历届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具体情况不断将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落实在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之中。1986年,中共福建省委四届四次全会作出的《关于“七五”期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措施》中,再次强调“要增加智力投资,再困难也要挤出钱来办教育,教育的拨款增长速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决定从1987年起,4年内省财政安排6000万元专款,补助各地解决好中小学危房和缺教室、缺课桌椅问题,发展基础教育。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福建省政府结合本省实际,颁布了《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各级地方政府对普通教育的领导管理职权做出了明确规定。1988年,国务院批准福建进行综合改革试验后,省政府相继发出了《关于加快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把教育体制改革列为综合改革试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福建省委、省政府努力为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待遇办实事。1988年福建省政府制订了《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努力为中小学多办实事的若干意见》。1989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又制定了《关于当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的若干措施》,对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改善办学条件提出强有力措施。1991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在为民办的10件实事中就包含了4项教育方面的内容。 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把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采取了一系列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1994年,福建省委、省政府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教育强省的奋斗目标,制定了到本世纪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1995年,福建省委、省政府又作出“科教兴省”的战略决策,并把它确定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重要方针之一。在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福建省坚持依法治教,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努力增加教育投入,经过努力基本建立起了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新机制,教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明显提高,1997年全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支出达81.5亿元,是1978年的40倍;同时不断加大教育体制改革力度,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教育教学领域改革进一步深化,教育结构日趋合理,办学效益不断提高。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教育投入的持续增加,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福建省教育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目前,全省有各类学校4.97万所,在校生达974.3万人,教职工总数45.05万人,其中专任教师37.02万人。全省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9.88%,巩固率99.3%,初中阶段入学率达99.06%;现有全省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4%以下,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达7年,1998年11月,全省通过教育部“两基”督导验收,达到国家规定的现阶段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的目标。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日趋合理。农村教育实行“三教统筹”(含成教、职教、普教)、“农科教结合”,成人教育县、乡、村三级办学网络已基本形成。高等教育办学规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省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和厦门大学“211工程”建设,均在积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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