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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5 | 2008 年 7 月 16 日 星期
世相——
婚內姘居生子 离婚之后判賠
    2008-07-16 08:34:09
  本報訊 (陳立烽  陳春生) 近日,連城縣法院對一起离婚后訴請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傅某因在婚姻存續期間有過錯導致离婚,被判賠償原告張某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原告張某与被告傅某原系夫妻關系。2006年4月,傅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要求与張某离婚,張某起初不同意,但經不住傅某的軟硬兼施,于2006年9月与傅某達成离婚協議。然而,离婚后張某了解到,傅某在与其婚姻存續期間曾与一女子多年姘居并生有一子。張某越想越气,收集了被告婚前与他人姘居的證据,于今年5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傅某賠償精神損害金20000元。

  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与他人姘居生子造成婚姻破裂,被告的行為有過錯,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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