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在一起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次运用“保密协议”——要求双方当事人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双方将核心技术部分源程序的异同性进行了鉴定。
前不久,厦门市合强软件公司将厦门市威尔软件公司告上法院,称威尔挖走合强的研发人员,取得合强开发的办公自动化软件,再以威尔的名义进行使用、销售、修改,侵犯了著作权。
这让被告遇到了难题:不拿出源程序来与原告比对,就不能证明自己清白,拿出来,又怕泄密。后来,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签下《保密承诺书》后再来看证据。鉴定报告出来后:双方软件源程序不同也不相近。
厦门中院首次运用“保密协议”,这一措施给知识产权案的审理增加了保险系数,使得民诉法中要求当事人应负的保密义务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