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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日报>>政务点击    2007年8月7日  星期
新修改的《石狮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细则》7月1日起实施
个人最高救助金额提高至20000元

   
    石狮市人民政府重新修改的《石狮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是石狮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的为民之举,将会有更多处于贫困线边缘的困难群众家庭,被纳入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障范围内,让最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充分享受到石狮经济发展的成果。 

医疗救助范围扩大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原规定救助的“五种对象”范围,扩大到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负担高额医疗费困难,而造成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非“五种对象”群众家庭,新增的救助对象面更广、范围更大。 

  因患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性障碍贫血、心肌梗塞、脑出血、脑血栓、严重肺源性及风湿性心脏病、晚期肝硬化、脑性瘫痪疾病等10种重大疾病,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金额仍达到10000元以上的社会困难对象,首次列入医疗救助的范围。 


医疗救助病种放宽

  对原《实施细则》规定的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等五种对象,取消了救助病种的限制。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实行一年为一个救助周期,救助资金分2-3次支付,首次救助金凭医院住院证明支付500-1000元。 

医疗救助门槛降低

  新《实施细则》对最高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降低了救助门槛。将原规定的起补线从个人负担3000元调整为1000元;原规定救助金额从个人负担部分的20%提高到30%,五保户、社会孤老人员的救助金额更是提高到50%;原规定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10000元调整到20000元,个人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了1倍。 

  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启动的《石狮市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方案》实施一年半以来,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避免了因患重大疾病而重新返贫,促进社会和谐。重新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将是全国各县(市)中医疗救助面最宽、救助门槛最低、救助标准最高的医疗救助方案之一,体现了石狮市委、市政府爱民、利民、惠民的政策取向,将起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社会效果。  

                                 (摘自2007-06-12《石狮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