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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季刊)
1998年第2期
     Im.jpg (389 字节) 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主办          Im.jpg (389 字节)全国统一刊号:CN-35(Q)第0052


将乐鼓励投资旅游产业

  为进一步增创旅游新优势,加快将乐县旅游重点产业的发展,日前,将乐县制定了鼓励企业和外商投资兴办旅游重点产业的若干规定。

  --对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开发的重点旅游项目,在批准的土地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大荒山、荒坡、荒滩等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的保护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按零星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县里确定的旅游重点项目,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

  --对从事旅游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名优旅游产品的企业,财政相应安排部分周转金予以支持。"九五"期间,旅游重点生产企业所得税净增额部分,用财政按实得金额返还50%给生产企业,另50%作为全县旅游宣传促销经费。

  --经批准,允许省级风景区以承包、租赁的形式,吸引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外商在将乐投资发展与旅游业相配套的第三产业,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并给予必要的倾斜。经批准,外商投资兴办旅游产品生产企业,允许产品全部内销。

  --鼓励县外厂商到将乐投资旅游产业。凡不能自带投资规模(指标)的旅游项目,县里优先申请投资规模,并尽可能帮助协调建设物资贷款资金;并视其规模,相应解决投资者的常住户口指标。

  (周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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