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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人让车”为“车让人”

  洪国庆

  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交通新理念。

  然而笔者在龙岩街头观察发现,不少机动车行至斑马线前旁若无人横冲直撞,吓得行人特别是老人和小孩惊慌失措。人行横道是为了保证行人安全通过道路而专门划设的行人专用区域,是一种最常见、最经济、行人使用最多的行人过街设施。在国外很多城市,车辆礼让行人已是不成文的交通规范。笔者有幸到过新加坡和香港,看到那里的司机遇到行人过斑马线时,都主动停车避让,“车让人”的文明景观随处可见。而眼下我们在街上看到的大多数还是“人让车”,而不是“车让人”。要变“人让车”为“车让人”,一方面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车让人”的交通文明意识;另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惩处交通违法行为,营造严管氛围。通过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使“车让人”变成驾驶员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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