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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工作有新规

  本报讯(岳恒林)笔者昨日从市交警支队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工作规范要求,按照省交警总队的统一部署,我市对机动车检验工作进行了部分调整。这次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不再要求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和提供发动机、车架号码拓印膜及其他手续;逾期参加检验的机动车,补检时不必审批;逾期三年以上补检的,由市交警支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进行检验。因故需要提前参加定期检验的,提前时间最多不超过两个月,营运客车不得提前检验。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需延期使用,应在报废期内或延缓报废有效期内,参加延期使用检验并检验合格。延期使用检验的,一个检验周期内经三次检验不合格、超出报废期或延缓报废有效期的,一律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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