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每日新闻报道

 


谨防试用期的陷阱

  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不断有劳动者来咨询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问题。在回答他们的问题过程中,笔者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设置“陷阱”,以达到少发工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现将这些“陷阱”陈述如下,希望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引起警惕: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试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单位工作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但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单独的试用合同。

  二、试用期内炒鱿鱼无条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在试用期限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炒员工鱿鱼的现象不断发生。

  三、试用期限随意延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的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试用期,随意延长试用期的时间,以减少劳动者的工资。

  四、用转正期替代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巧立名目,比如另设“转正期”,以达到变相延长试用期,从而为逃避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找借口。

  五、先过熟悉期再签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往往要求劳动者在10天或半月内先熟悉工作,熟悉期内没有工资,然后才签劳动合同。(兰通)

返回首页 > 每日新闻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