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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专案终审裁定林景忠获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46万

  本报讯(张春波 陈立烽 付炎天) 近日,市中级法院对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龙岩“2002·7·22”专案上诉人林景忠串通投标、敲诈勒索等系列专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林景忠犯串通投标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偷税罪,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46万元。

  2002年7月22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办理一起经济案件时,通过深挖发现东方大酒店原法人林景忠涉嫌串通投标、敲诈勒索、偷税等多项犯罪。由于案情复杂重大,该案先后被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列为挂牌督办专案开展侦查。2003年1月7日,林景忠被警方抓获归案。2004年10月28日,新罗区法院一审作出宣判,被告人林景忠作为投标人在参与投标过程中采用卑劣手段与其他投标人共同串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示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作为龙岩东方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指示他人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予以销毁。被告人林景忠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偷税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罪,串通投标罪。据此,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林景忠不服判决,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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