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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腐败谁人奈何 ●方列汪林义杭州西湖国宾馆是接待外国来宾及重要宾客的地方。去年2月27日至3月3日,温州柳市镇三里村一行19人,由村主干带队到西湖国宾馆,在这里召开了为期5天的村两委扩大会议。这一“重要会议”花费了5万多元,全由村财报支。这件事在日前该村的村委选举中被“拎”出来,引起村民强烈不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自治组织,然而,像三里村这样的村干部腐败现象反映出,由农民自己选出的村委会却不能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表者,这不能不说是村级行政管理中的困惑。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我国农村地区目前普遍实行了村级直选,但只选举了村民委员会主任,却没有一个相应的制衡机构。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村干部极有可能将自己掌握的公共资源占为己有。村委会具有的一些自治管理的职能,如出售树木等集体财产、筹办村集体企业、建设农贸市场等,都可能成为村干部以权谋私的条件。 村级行政的管理,还存在法律上的缺漏。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一级行政机构,也套不上“公司、企业等其他单位”,所以刑法中规定的惩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条款,涉及对象都不包括村干部。对于村干部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有关部门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对村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明确定性。 此外,村级管理的关键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开民主的管理制度,重点抓好村务公开、财务管理,让村干部的行为处于“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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