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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規定阻礙輿論監督要追究責任 新華社深圳3月29日電(記者 李南玲) 《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將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明確規定,阻礙輿論監督要追究責任。深圳市檢察院副檢察長侯黎明在接受采訪時稱,《條例》在全國率先明確規定了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輿論監督權,規定新聞媒體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新聞工作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進行采訪、提出批評建議和獲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權利。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反映的問題,可能涉嫌職務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對其中有重大影響的問題,可以將調查處理情況向新聞媒體通報。 《條例》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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