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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工获赔十万元

  煤车相撞致人残民工无奈告老板

  本报讯(张加桂)日前,漳平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陈某田当庭给付原告黄某生赔偿款10.2万元。

  原告黄某生系江西人,2003年3月到被告经营的煤硐采煤。2004年9月5日11时30分,当原告拉煤到距硐口400多米的转弯处时与曾某明推的煤车相撞,致使原告颈部第5、第6椎体骨折、颈髓损伤、双下肢瘫痪,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被告只支付原告医疗费2.2万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0余万元。漳平法院受理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建议原告、被告双方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10.2万元,并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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