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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把水鹿當“黃杵”

  本報訊(鐘茂富 吳春雨)3月30日,武平縣法院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祿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宣判后,陳某祿后悔莫及。

  近年來,由于武平縣的自然環境得到有效保護,一些以前難以見到的野生動物,如水鹿、猴面鷹等又頻頻出現在人們的視線中。由于水鹿與黃 外貌相似,一般人從外觀上難于辨別。然而,捕殺販賣黃 和水鹿的后果卻有著根本的不同,水鹿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賣了是要觸犯刑律的。1月11日,被告人陳某祿在武平縣平川鎮西門市場,從一個自稱是江西人的手里,用2000元的價格買下一頭外形酷似黃 的“野獸”,他買下整頭“野獸”后,進行零敲碎打,以每公斤30元的價格零售給群眾。賣了10多公斤后,被武平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干警當場抓獲。經鑒定,被告人所購買、出售的“野獸”是水鹿,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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