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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工獲賠十萬元 煤車相撞致人殘民工無奈告老板本報訊(張加桂)日前,漳平法院立案庭成功調解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陳某田當庭給付原告黃某生賠償款10.2萬元。 原告黃某生系江西人,2003年3月到被告經營的煤硐采煤。2004年9月5日11時30分,當原告拉煤到距硐口400多米的轉彎處時與曾某明推的煤車相撞,致使原告頸部第5、第6椎體骨折、頸髓損傷、雙下肢癱瘓,經法醫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一級傷殘,被告只支付原告醫療費2.2萬元。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20余萬元。漳平法院受理后,立即召集雙方當事人到法院進行庭前調解,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建議原告、被告雙方本著相互諒解的精神進行協商賠償事宜,當事人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最后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告自愿賠償原告醫療等費用10.2萬元,并當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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