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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五种情况不得受让国有产权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 贺劲松 齐中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最新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管理层存在五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这是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局长郭建新在14日举办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的。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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