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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五種情況不得受讓國有產權 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記者 賀勁松 齊中熙)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最新公布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明確,管理層存在五種情形,不得受讓標的企業的國有產權。這是國資委產權管理局局長郭建新在14日舉辦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的。 一是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二是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轉讓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淨資產的﹔ 三是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 四是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的﹔ 五是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相關証明的。此外,《暫行規定》還明確了管理層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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