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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国法不容 我市首例非法采矿案一审判决
本报讯 日前,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我市首例非法采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永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张信钦、张跃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3000元。 1996年,被告陈永光邀集被告张信钦、张跃辉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在新罗区铁山镇罗厝山村开挖煤硐,在开采过程中又侵入到国营罗厝山煤矿采区内。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间,被告对地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多次制止通知置若罔闻,拒不停止违法开采活动。据测定,仅1998年1月至5月,该硐就非法采矿3000吨。且由于该硐掠夺性的开采,造成了整体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永光、张信钦、张跃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市地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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