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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國法不容 我市首例非法采礦案一審判決
本報訊 日前,新羅區人民法院對我市首例非法采礦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陳永光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張信欽、張躍輝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分別并處罰金3000元。 1996年,被告陳永光邀集被告張信欽、張躍輝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形下,擅自在新羅區鐵山鎮羅厝山村開挖煤硐,在開采過程中又侵入到國營羅厝山煤礦采區內。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間,被告對地礦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及多次制止通知置若罔聞,拒不停止違法開采活動。據測定,僅1998年1月至5月,該硐就非法采礦3000噸。且由于該硐掠奪性的開采,造成了整體資源的破壞和浪費。 新羅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陳永光、張信欽、張躍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3條第1款,三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據此,新羅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市地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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