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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挽救失足少年
法院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迷途少年上负有特殊的作用,法官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上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具体应做到:
首先,针对失足少年特殊的心理、生理特点进行教育感化,失足少年不同于成年人,他具有思想未定型,可塑性强,行为易冲动,自控力差,接受新事物快,分辨是非能力低,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接受改造等特点,针对这些特点,法官不仅要严辞批评教育,使其受到震慑,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要把失足少年当作自己的孩子,用真情感化他、教育他,使失足少年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萌发重新做人的愿望,自觉接受审判,下决心弃暗投明。
其次,失足少年的惩罚要立足教育、立足挽救。对失足少年给予必要的惩罚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客观要求,也是遏制和震慑犯罪的必要手段,对失足少年中极少数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大的依法重判外,对失足少年中的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以体现对其特殊的保护,避免失足少年投入监所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这样,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作出不同的判决,才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再次,法官不能就案办案,不能忽视判前判后的前伸后延工作。对失足少年审判前,法官应走访街道、学校、村民委员会及其家庭,了解失足少年犯罪前的成长历程、犯罪原因、家庭状况,为庭审查明犯罪,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做好充分的准备。案件审结后,要回访考察少年犯改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教,有条件的还应与失足少年书信往来,促其安心改造,有实际困难的,如家庭问题、学习问题、生活问题、就业问题的,还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投入真情,排忧解难。
新罗区法院 饶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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