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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截止到1994年底,我国共有设市城市622个(未包括台湾省、港、澳地区),我国最新的设市及镇的标准是1993年5月由民政部提出后,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1990年不变价),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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