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便售房价款须返还

  我市一消费者状告某房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有欺诈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近日,市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纠纷,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某房产公司返还赵某购房款人民币38000元及利息。原来某房产公司以“全市最低价,结构合理,环境优美”等广告词在媒体上炒作。赵某于2001年8月26日,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赵某购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复式楼住房一套,总金额为95840元,签订合同之日预付房款40%,余款按协商方式付清。某房产公司应于次年8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赵某使用。如某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使用,赵某有权按交付房价款利息加倍计算;如赵某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某房产公司约定违约金时,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某房产公司补偿等具体条款。合同订立后,赵某当日交购房款38000元。然而因某房产公司开发资金未能到位,致使商品房至今未动工,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住房。于是赵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刘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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