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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伤人过失照赔 村民罗某与张某系邻居关系,从小一起长大,两人是好朋友,然而却因一次救火事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双方协商未果,两家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罗某应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费用人民币1.8万元。2002年7月26日下午时许,未满18周岁的罗某帮助其父干农活,罗某在自家责任田处烧稻草时,不慎将一采育场的林木烧着。张某闻讯后,迅速赶到火灾现场进行救火。罗某用柴刀砍防火路时,因张某与罗某相隔距离较近,罗某不慎将张某左脚踝部劈伤。之后,张某被立即送往市立医院进行抢救,住院36天,同年10月30日,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张某伤残为十级。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项损失计人民币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救火时因疏忽大意将张某左脚踝部劈伤,经住院治疗,造成十级伤残的后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罗某不但由于过失行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而且又是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叶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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