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利销售赃物 被判徒刑

  日前,当邵武法院对因贪小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的林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的判决时,林某后悔地说:“总认为收一点赃物不会被人知道,真不该起贪念,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原来,2001年8月的一天晚上12时许,王某伙同其他三人到邵武煤矿机电物资供应公司仓库,盗走各种型号铝绞线150余公斤,卖给林某。林某明知是盗窃赃物仍将铝绞线拉到市水北溪北路出售。之后,林某又六次收购王某等盗窃的铝绞线、黄铜片等赃物变卖得款13050元,自己从中获利1500元。案发后,在其近亲属协助下,退出赃款7797.5元,并缴纳了罚金6000元。

  (雷瑞梅 林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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