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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小利銷售贓物 被判徒刑 日前,當邵武法院對因貪小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銷售的林某作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的判決時,林某后悔地說:“總認為收一點贓物不會被人知道,真不該起貪念,結果‘賠了夫人又折兵’。”原來,2001年8月的一天晚上12時許,王某伙同其他三人到邵武煤礦機電物資供應公司倉庫,盜走各種型號鋁絞線150余公斤,賣給林某。林某明知是盜竊贓物仍將鋁絞線拉到市水北溪北路出售。之后,林某又六次收購王某等盜竊的鋁絞線、黃銅片等贓物變賣得款13050元,自己從中獲利1500元。案發后,在其近親屬協助下,退出贓款7797.5元,并繳納了罰金6000元。 (雷瑞梅 林星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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