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追款之名 行抢劫之实

  2月27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抢劫案件,对被告人林某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1300元。

  2002年6月间,被害人陈某从冯某处预支了500元承包砍伐山场生活费后,因承包条件发生变化而未能履行合同。同年9月15日下午,冯某的朋友林某得知冯某在汽车站找到了被害人陈某,出于朋友“义气”便赶到车站,威逼被害人陈某还款。看到陈某没有什么油水可捞,就威逼陈某写下一张1500元的欠条,陈某不答应,并解释说没有欠那么多钱,林某便对其进行殴打,被害人陈某迫不得已写下一张1500元的欠条。

  不久,自认为辛苦了这么久都还没有“进帐”的林某在得知陈某还有老乡在邵武时,便挟持陈某到邵武四都、药村等地,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逼其向老乡借款1400元交给自己。事后,林某仅交给冯某100元,余款则留给自己,当成自己的“辛苦费”,并被其挥霍。

  在本案中,被告人林某自认为“吃得开”,便以身试法,以帮朋友追欠款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该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故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吴国民 许琼)


福建之窗

您如果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反馈给我们! 福建之窗E-mail
福建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