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乱借 惹出一笔债

  因出借身份证和私章替人贷款,自己虽未用分文,却被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蔡某应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利息5500元;黄某、官某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蔡某拿着判决书无奈地说:“我的身份证再也不乱借了。”

  原来陈某与蔡某系多年好朋友,2001年9月28日,陈某因生意缺乏资金周转,遂与蔡某商量贷款事宜。经蔡某承诺和银行允许,陈某即通过电话分别与蔡某、黄某、官某联系,三人均同意以蔡某名义借款,由黄某、官某同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银行贷给蔡某36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为7.2‰;黄某、官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陈某将36000元贷款提出。借款期满后,某银行多次向蔡某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将证件借给他人使用,他人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同时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行期间,某银行按约发放了全部贷款;蔡某借款到期后未尽还款义务;黄某、官某也未尽担保义务;故蔡某等三人应负本案全部责任。据此,市法院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而贷款的真正使用人陈某却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叶建华 彭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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