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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追款之名 行搶劫之實 2月27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宣判一起搶劫案件,對被告人林某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繼續追繳被告人林某的違法所得1300元。2002年6月間,被害人陳某從馮某處預支了500元承包砍伐山場生活費后,因承包條件發生變化而未能履行合同。同年9月15日下午,馮某的朋友林某得知馮某在汽車站找到了被害人陳某,出于朋友“義氣”便趕到車站,威逼被害人陳某還款。看到陳某沒有什么油水可撈,就威逼陳某寫下一張1500元的欠條,陳某不答應,并解釋說沒有欠那么多錢,林某便對其進行毆打,被害人陳某迫不得已寫下一張1500元的欠條。 不久,自認為辛苦了這么久都還沒有“進帳”的林某在得知陳某還有老鄉在邵武時,便挾持陳某到邵武四都、藥村等地,采取暴力威脅手段逼其向老鄉借款1400元交給自己。事后,林某僅交給馮某100元,余款則留給自己,當成自己的“辛苦費”,并被其揮霍。 在本案中,被告人林某自認為“吃得開”,便以身試法,以幫朋友追欠款為借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財物,該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故依法對其作出如上判決。 (吳國民 許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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