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証亂借 惹出一筆債

  因出借身份証和私章替人貸款,自己雖未用分文,卻被銀行告上了法庭。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蔡某應歸還某銀行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利息5500元﹔黃某、官某對該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宣判后,蔡某拿著判決書無奈地說:“我的身份証再也不亂借了。”

  原來陳某與蔡某系多年好朋友,2001年9月28日,陳某因生意缺乏資金周轉,遂與蔡某商量貸款事宜。經蔡某承諾和銀行允許,陳某即通過電話分別與蔡某、黃某、官某聯系,三人均同意以蔡某名義借款,由黃某、官某同某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某銀行貸給蔡某36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為7.2 ﹔黃某、官某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合同簽訂后,陳某將36000元貸款提出。借款期滿后,某銀行多次向蔡某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蔡某將証件借給他人使用,他人與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未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有效。同時約定,保証人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証責任。合同履行期間,某銀行按約發放了全部貸款﹔蔡某借款到期后未盡還款義務﹔黃某、官某也未盡擔保義務﹔故蔡某等三人應負本案全部責任。據此,市法院依照《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而貸款的真正使用人陳某卻不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葉建華 彭貽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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