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手机一部判徒刑三年

  3月28日,市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了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刑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2年12月7日凌晨零时许,刘某在火车站广场,见女青年龚某独自一人行走,就产生了窃取财物的念头,便沿解放西路跟踪龚某至水北铁路小学附近,趁无人之机,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胁迫龚某交出财物,龚某拒绝后,刘某将龚某推倒在地实施殴打,龚某奋起反抗,但因势单力薄,左、右臂均被水果刀划伤,挎包内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菲力浦820型手机一部,被刘某抢走。由于龚某及时报案,不久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黄邵峰 高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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