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手機一部判徒刑三年

  3月28日,市法院對一起搶劫案作了判決,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刑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02年12月7日凌晨零時許,劉某在火車站廣場,見女青年龔某獨自一人行走,就產生了竊取財物的念頭,便沿解放西路跟蹤龔某至水北鐵路小學附近,趁無人之機,拔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脅迫龔某交出財物,龔某拒絕后,劉某將龔某推倒在地實施毆打,龔某奮起反抗,但因勢單力薄,左、右臂均被水果刀划傷,挎包內價值人民幣2100元的菲力浦820型手機一部,被劉某搶走。由于龔某及時報案,不久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市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為此作出上述判決。      (黃邵峰 高良方)


福建之窗

您如果有任何建議或意見請反饋給我們! 福建之窗E-mail
福建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