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竞争赔偿损失

  因犯罪行为,致使调校油泵店无人敢应聘调校师傅一职,店主不能正常营业,营业利润损失惨重。近日,市法院判决被告姚某等六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陈某营业利润损失款人民币3000元。

  原来,被告姚某见陈某经营的调校油泵店利润高,遂于去年4月中旬,在距离陈某经营的店不足十米处,也开了一家调校油泵店,但生意平淡,为排挤竞争对手,姚某先后两次破坏陈某广告牌。去年5月3日,姚某找到薛某要求“修理”陈某,薛某为了“哥儿义气”而满口答应。薛某又纠集王某等五人(均已判刑),于当晚11时,以“修车”的名义叫开陈某的店门,将陈某雇请的调校油泵师傅卢某打成轻伤,使陈某经营的调校油泵店倒闭。陈某请求姚某等人赔偿造成四个月利润,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姚某为排挤商业竞争对手,与其他五位被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原告雇请的调校油泵师傅,致使原告经营的调校油泵店无法正常营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六被告的犯罪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应负补偿责任。(叶建华 彭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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