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进入本市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1、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进站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在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2、本市各道口应当要求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

  3、火车站、汽车站均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应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市卫生防疫站。

  4、本市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市卫生防疫站。各类饭店、旅馆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进出本市的各个站点和道口要严格把好大门,严防“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流入、流出,切断“非典”的传播源。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学校一旦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邵的学生,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市教育局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学校要根据当地防疫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进度,减少作业,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保证学生体力充沛,增强免疫能力,要求学生尽量少到公共场所活动。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进入本市的火车、长途客货车、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建筑工地的宿舍、学校、网吧、舞厅、卡拉OK、剧场、影院、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从现在起在市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士)和各类长途客车上暂缓使用空调,保持开窗以利通风,何时使用空调由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市卫生防疫站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停业整治。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再组织大型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邵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邵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两周,并向市卫生防疫站报告。

  各单位、各社区应积极劝告市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或出差返邵的市民,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并在家接受医学观察两周。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

  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车站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火车、长途客货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七、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

  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公布本市、各乡(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市民的报告。市民一旦发现社区内有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由所在地的政府奖励报告者。

  做好来闽及返乡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凡是2003年4月20日起从北京市、广东省、山西省、内蒙古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来闽的所有人员,一律由当地居委会(或社区)和村委会负责进行登记造册,于次日抄送当地街道或乡镇卫生院。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发现来自上述地区的旅客应立即报告所在地街道。当地街道或乡镇卫生院应于当日对名册进行汇总,分别报送市卫生防疫站和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所在街道和乡镇卫生院对来闽及返乡人员必须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视情处置。1、对在2周内接触过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视为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留验;2、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者,应立即送医院诊治;3、对无上述情况者,应进行每日跟踪观察(一般为10天)。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督促落实。

  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各级政府要准备一批房屋资源以备急需,用于隔离和医学观察;要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街道、乡镇对所在区域的单位进行本通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工商、物价部门要严格执法。

  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落实本通告各项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邵武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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