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章公路養護

  第三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朮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証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朮狀態。

  第三十六條 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公路的養護和改建。

  第三十七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對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八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義務工的范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公路兩側的農村居民履行為公路建設和養護提供勞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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