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章 公路養護

  第三十九條 為保障公路養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利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公路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對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時,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國道、省道交通中斷,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公路管理機構難以及時修復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當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并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支援,盡快恢復交通。

  第四十一條 公路用地范圍內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條 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朮標准組織實施。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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