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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無故斷水該怎么辦? 龔律師:我們是古田縣的六戶農民,1992年與邵武××林場簽訂為期25年的果園開發承包合同。為全心投入果園的開發管理,我們六戶承包人舉家搬進果園搭房居住,為解決果園的部份肥料及補充生活來源,各戶又搭蓋豬圈養豬多年相安無事。但今年××林場突然以養豬污染林場環境為由,令我們不准養豬,但我們養豬并沒有污染林場的環境,故沒有同意林場意見。現××林場于6月25日采取斷水措施,造成我們三十余人的生活用水困難。請問××林場做法是否合法,我們六戶農民又該怎么辦? 吳××等六住戶 吳××: 你們與林場簽訂25年的果園開發承包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期限較長,就相對需要較為穩固的投入和管理。你們舉家搬進果園搭房居住,并為解決果樹肥料和補充自己的生活而搭圈養豬應屬履行合同的必要行為,而且已持續了11年相安無事,說明林場也已認可你們養豬的行為。但你們應當注意的是,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不得有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也就是說,你們可以養豬但不能造成林場的環境污染。 你們養豬是否已造成林場環境污染,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可以請環保部門給予確認。林場在沒有確認之前采取斷水措施的作法顯然不妥,沒有法律根據,屬于侵權行為。即使你們養豬確有造成環境污染,也可以采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而不應當以停止生活用水的方式解決。所以,建議你們與林場領導友好協商恢復生活用水問題,如林場不愿協商或協商無效,你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林場停止侵權,恢復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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