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一日“环评法”正式实施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一次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展到各类发展规划,为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法律保障,用法律的形式确保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同时,更加突出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并通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后评价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到规划执行和建设项目运行的整个过程中。

  该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宏观的、预测性的、指导性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专项规划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在上报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该法特别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划或建设项目,必须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规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如果不被采纳,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单位要说明理由, 有利于保证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该法的另一大特点是确立了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后评价制度,有助于及时发现规划执行中和建设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促使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完善。

  (赵雪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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